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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塑胶交易所交易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亚洲塑胶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塑所)网上交易行为,维护本所电子交易秩序,保护亚塑所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等惯例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在亚塑所进行的交易行为,适用本条款。本条款未作规定的,适用亚塑所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亚塑所遵循公平、公正、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亚塑所采用电子系统进行网上交易方式。

第二章 交易系统
第五条 亚塑所设置交易区。交易区由系统主机、交易会员终端及相关的传输终端组成。
第一节 系统主机
第六条 系统主机通过接受发盘、还盘、改盘和确认指令撮合交易。
第七条 发盘、还盘、改盘和确认指令由交易会员终端向系统主机申报。
第二节 交易会员终端
第八条 交易会员终端由会员电脑终端和电子密钥系统构成。
第九条 亚塑所可以根据会员需要设置会员的电子密钥数量。
第十条 会员终端的身份和电子印章通过电子密钥网络安全系统确认,会员权限由亚塑所规定。

第三章 交易会员
第十一条 交易会员是拥有亚塑所交易会员终端的企业。
第十二条 交易会员须向亚塑所申请,经资信评定后批准并取得会员终端。
第十三条 交易会员在亚塑所办理会员终端开通手续后,才能进行交易操作。

第四章 交易品种、交易时间、信息披露
第一节 交易品种
第十四条 允许交易品种:
(一)上游单体;
(二)通用塑胶;
(三)工程塑胶;
(四)特种塑胶。
第十五条 交易品种中新的品名、产地、型号,由会员提出申请,由亚塑所审批。
第二节 交易时间
第十六条 交易区每日24小时交易。国家法定假日和亚塑所公告的休市日,市场休市。亚塑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变更交易时间。
第十七条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节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交易品种自批准之日起在亚塑所公开披露。

第五章 交易方式
第十九条 亚塑所实行会员发盘、还盘和确认交易制度。
第二十条 交易按照发布的先后顺序向系统主机申报。
第二十一条 申报指令应当按亚塑所规定的格式选择、填写及修改传送。
第二十二条 申报成功后申报信息即时生效,直到成交或撤销。
第二十三条 经交易参加者任何一方确认,即可自动生成相应的受法律约束的电子交易合同,电子密钥的身份确认和电子印章增加了交易的安全性。
第二十四条 亚塑所会员通过会员终端进入本系统后,既可通过后台发布、修改、撤销自身的发盘信息,也可对相应的发盘信息发布自己的还盘信息,发盘者与还盘者任何一方接受对方的成交条件,操作成交键,即可生成以该发盘信息或还盘信息为成交条件的电子交易合同,电子交易合同自动发送给成交双方,亚塑所备份一份。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条款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采购销售双方必须承认交易合同,履行交收义务。因不可抗力、非法侵入交易系统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亚塑所可以认定无效。违反本条款,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第六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亚塑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故。
(三)技术故障。
(四)非亚塑所能够控制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二十七条 因上款所列异常情况造成的损失,亚塑所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交易费用
第二十八条 交易会员应当按规定向亚塑所交纳年度会员管理费用和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由销售方在交易合同签定后五个工作日内交纳佣金给亚塑所。
第三十条 前款管理费用、保证金和约定佣金由亚塑所统一规定并公布。

第八章 交易纠纷
第三十一条 交易会员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交易会员应当保留相关资料及时向亚塑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交易会员之间发生交易纠纷,亚塑所可以按有关规定,向交易双方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第三十三条 电子交易合同纠纷,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协商或提请亚洲塑胶交易所主持调解。协调不成,应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章 纪律
第三十四条 交易会员违反本条款的,亚塑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一)警告。
(二)暂停业务。
(三)取消会籍(所收会员费不予退还)。
(四)不予退还保证金。
(五)公布深圳仲裁委员会针对电子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书。
第三十五条 交易会员对处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亚塑所理事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该处罚继续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款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交易区:交易区由系统主机、交易会员终端及相关的传输终端组成。
(二)电子密钥:身份确认证书、电子签章和密钥软件等构成的集成硬件载体。
(三)申报:会员通过交易会员终端向交易系统主机提交的发盘、改盘、还盘和确认信息的过程。
(四)电子交易合同:会员约定彼此间的采购销售行为,通过亚塑所的网上交易系统所生成的合同。
第三十七条 本条款经亚塑所理事会通过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条款由亚塑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款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款施行前实行的规定与本条款相抵触的,以本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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